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
积极支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开信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将之界定为北京市餐饮行业6种常见的“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 此举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热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宣导诚信经营,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表了《关于请求国家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的公开信》,细读《公开信》后,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对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的公开信表示坚决的支持和积极的拥护。一致认同以下三条意见: 第一,“不公平格式条款”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法律框架内由双方协商而确定的,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与第17条规定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规定。在不存在垄断经营的餐饮(含饭店)市场中,北京市工商局所列出的行为就不应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第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有失公平。“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完全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是否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含饭店)类企业消费”则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政府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的必要,更不能管得过于具体。否则,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就必然会干预正常的市场消费。若餐饮(含饭店)企业允许客人在其餐厅等营业场所进餐时享用自带的酒水或食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伤亡,将使责任难以分清,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其合法权益都更加难以获得保障。 第三,与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变更预订的提前通知天数和违约责任问题。而北京市工商局于12月9日发布的新规又认定“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等内容为“不公平格式条款”,这种自相矛盾的作法似乎缺乏政府工作本应具有的严肃性。 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认为,首先,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保护。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改变规则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次,餐饮行业发展参差不齐,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但这构不成政府行政部门对整个行业随意处罚的理由。为此,为保护法律权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消费”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我们呼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错必纠,责令北京市工商局整改错误、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望有关职能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
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 |